宜蘭縣政府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發布日期: 2012-07-04

92年7月10日府地三字第920072409號函頒實施
94年3月11日府地三字第0940030107號函修正第8點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府地權字第1000047343號函修正全部條文共11點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府地權字第1000196980號修正全部條文共11點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審議體制,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十三點規定,設置宜蘭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受理變更編定之案件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提本小組審查:
(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免擬具興辦事業計畫案件。
(二)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案件。
(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建設處處長。
(二)工務處處長。
(三)農業處處長。
(四)地政處處長。
(五)環境保護局局長。
(六)本府目的事業主管單位主管。
(七)具有學術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派兼之委員隨本職進退。
依第一項第七款聘任之委員人數四至六人,以建築師或具有國土計畫、交通運輸、環境規劃、水文氣象、大地工程、動植物保育等專長之學者擔任,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如遇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之行政作業,由本府地政處(以下稱地政處)辦理。
前項作業所需之相關資料由該興辦事業計畫之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機關)提供。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定期召開之,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自行迴避規定。
七、本小組開會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單位視興辦事業計畫之類別,由委員名單中遴選審查委員一至二名,或邀請上級機關派員列席指導。
興辦事業計畫審查時,相關業務單位應派員列席說明;必要時,得邀集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列席說明。
八、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單位受理興辦事業計畫案件,應依權責初審後製作簡報及會議資料移地政處召開審議小組會議審查。
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機關)應於會議中提出報告並說明,經本小組作成決議經核定後,為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之依據。
受理興辦事業計畫屬山坡地範圍之案件,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另應依內政部訂頒之非都市山坡地範圍內土地變更編定審查原則審查事項辦理,並將得規劃作建築使用之評估或說明資料,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文件一式十五份移送地政處,提請本小組審查。
本小組辦理審查前得實地調查,並作成決議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事業計畫申請案件准駁之依據。
九、本府兼職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地政處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之。
十一、本要點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