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宣導

發布日期: 2017-07-02

自106年6月28日起,洗錢防制法新增銀樓、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從事特定交易時,也要進行客戶審查、申報可疑交易及保存交易紀錄;以上修正並未變動既有不動產買賣交易及登記程序,但為有效防堵不法分子或恐怖組織藉由不動產買賣交易進行洗錢,民眾只需配合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房仲業、代銷業)進行確認相關身分資料、留存交易紀錄。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若發現客戶身分或資金來源具高洗錢或資恐風險,或是客戶假冒、偽造他人身分、要求將不動產移轉給無關的第三人,又或者是客戶的資金來源不清、大量以現鈔支付價款等疑似洗錢情事時,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由檢調單位進行後續犯罪調查程序。至於未透過合法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辦理不動產買賣交易者,法務部、內政部及相關執法機關將加強非法為業及涉及洗錢交易的查處(緝)工作。

 

為我國經濟發展及提升國際形象,請協助配合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辦理洗錢防制工作。

 

※有關洗錢防制法新制之各項資訊請參閱附加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