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9月10日府建管字第1040153681號說明事項公告周知
發布日期: | 2015-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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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鄉鎮公所核發農舍建造執照後,應同時將農舍坐落之地號清冊送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並副知縣政府農業處建檔列管。
二、各鄉鎮公所核發農舍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後,應每月造冊送縣政府(建設處)列管;104年4月7日以後所核發之使用執照,應逐案巡查。
三、經審定之農民資格案件,申請建造執照時免再附無農舍證明、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五年內無取得農舍建照切結書。
四、104年9月15日以前縣政府已受理案件,由縣政府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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