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三類謄本顯示個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相關說明

發布日期: 2015-02-04

為104年2月2日起實施新制三類謄本顯示個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須依第一類及第三類提出申請,特此說明。

一、 所有權人申請其個人部分謄本,如涉及他項權利人之登記資料(即包括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之謄本),因涉個資,故不予顯示,如所有權人需要此項資料,請本人或其代理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他項權利人之第三類謄本。

二、 當申請人不確定申請他項權利人標的時,地政事務所人員直接使用民眾閱覽功能畫面查詢勾稽該所有權人對應之他項權利人登序核發謄本。

三、 有關臨櫃跨市縣市電子謄本系統之「他項權利個人全部」謄本,目前內政部已完成程式開發、測試階段,預計3月2日正式使用。

四、 另內政部將研議如何開放銀行法人可持工商憑證於網際網路上申請第三類謄本(可以債權人或登記名義人之代理人角色申請第三類謄本)事宜,本府將密切注意實施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