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程序:申請人應向宜蘭縣政府地政處地籍科領取申請書表。

受理不動產糾紛調處案件類型 

1.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發生爭議者

2.土地法第46條之2-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

3.土地法第59條第2項-土地總登記之權利爭議

4.土地法第101條-房屋租用爭議

5.土地法第105條-建築基地租用爭議

6.土地法第122條-耕地租用爭議

7.土地法施行法第30條-永佃權土地租用爭議

8.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6條-住宅租賃爭議

9.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之1-土地權利價金發給爭議

10.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發還土地爭議

11.地籍清理條例第17條-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更正登記爭議

12.地籍清理條例第20條-神明會申報涉及土地權利爭議

13.地籍清理條例第23條-更正神明會現會員、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涉及土地權利爭議

14.地籍清理條例第27條-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之土地權利塗銷登記爭議

15.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塗銷登記爭議

16.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民國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地上權塗銷登記爭議

17.地籍清理條例第30條-民國34年10月24日以前登記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塗銷登記爭議

18.地籍清理條例第31條第1項-共有土地各共有人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之更正登記爭議

19.地籍清理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之更正登記爭議

20.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更正登記爭議

21.地籍清理條例第33條-非以自然人、法人或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名義更正登記爭議

22.地籍清理條例第36條-寺廟或宗教團體申報發給更名證明爭議

23.地籍清理條例第38條-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申購土地權利爭議

24.土地登記規則第75條-土地總登記爭議

25.土地登記規則第84條-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爭議

26.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第4項-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第4項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不動產役權登記、農育權登記爭議

不予調處之情形:
(一)非屬上述應受理之不動產糾紛事件。
(二)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
(三)曾依本辦法申請調處並作成調處結果。
(四)已訴請法院審理或調處標的為確定判決、調解或和解之效力所及。
(五)土地登記簿住址空白或不全,致權屬無法查明。
(六)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致無法通知。
(七)申請人未於接到補正通知書起15日內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八)其他依法律規定不得辦理。

處理期限:三十天內辦理調處,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情形予以延長。

申請方式:親自或委託。

備註:當事人請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親自到場,但如土地登記簿上未載有身分證字號,請另行檢附住址遷移記事之戶籍資料,俾核對當事人身份。

承辦單位:地政處地籍科

聯絡電話:9251000轉1132

應附證件(連結至下載專區)

1.調處申請書。

2.委託書。

3.切結書。

4.委託人身份證明文件 。

5.附繳證件(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分配概略圖、土地所有權人分割前後持分計算表、建物勘測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