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代為標售所得土地價金,扣除行政處理費用、地籍清理獎金及應納稅賦後,以其餘額儲存於「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以下簡稱保管款專戶)。權利人自專戶儲存之保管款儲存之日起10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按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實收利息發給。

年度批號得申領價金期限公告資訊
1141(第2標)114年12月23日至124年12月23日公告及清冊
1121(第41標)
2
113年07月09日至123年07月09日公告及清冊
1121112年11月08日至122年11月08日公告及清冊
1091110年03月16日至120年03月16日公告及清冊
1082109年06月11日至119年06月11日公告及清冊
1081109年04月16日至119年04月16日公告及清冊
1072108年07月04日至118年07月04日存入專戶公告及清冊
1071108年04月18日至118年04月18日存入專戶公告及清冊
1062107年06月22日至117年06月22日存入專戶公告及清冊
更正公告及清冊
1061107年05月16日至117年05月16日存入專戶公告及清冊
105 2107年08月28日至117年08月28日存入專戶公告及清冊(第86號標)
1052106年08月01日至116年07月31日存入專戶公告及清冊
1051106年05月26日至116年05月25日存入專戶公告及清冊
1044105年06月16日至115年06月16日存入專戶公告及清冊
1043105年05月16日至115年05月16日存入專戶公告及清冊
1042104年12月23日至114年12月23日存入專戶公告及清冊
1041104年12月04日至114年12月04日存入專戶公告及清冊
更正公告
1035104年07月30日至114年07月30日存入專戶公告及清冊
1034104年04月13日至114年04月13日存入專戶公告及清冊
存入專戶公告及清冊(第32標)
1033104年02月02日至114年02月02日存入專戶公告及清冊
1032104年01月07日至114年01月07日存入專戶公告及清冊
1031103年08月01日至113年08月01日存入專戶公告及清冊
1024103年06月03日至113年06月03日存入專戶公告及清冊
1023103年04月15日至113年04月15日存入專戶公告及清冊(第12標)
存入專戶公告及清冊
更正公告
1022102年12月06日至112年12月05日存入專戶公告及清冊
1021102年08月19日至112年08月18日存入專戶公告及清冊
1011101年12月11日至111年12月10日存入專戶公告及清冊
1001101年04月14日至111年04月23日存入專戶公告及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