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程序:向本府申辦核發。

處理期限:5天。

申請方式:通訊或親自。

承辦單位:地政處地權科

聯絡電話:9251000轉1151~1160

申請繼承承租應附証件

1.申請書。

2.戶籍謄本二份(被繼承人死亡除戶及繼承人現戶)。

3.繼承系統表。

4.印鑑證明書。

5.現耕繼承人切結書。

6.拋棄繼承權者拋棄書。

7.原承租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