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程序: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申請人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報經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機關於核准前,應先徵得變更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但依規定需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徵得其同意書,應從其規定辦理。

處理期限:45天。

申請方式:通訊或親自。

承辦單位:地政處地權科

聯絡電話:9251000轉1151~1160

變更編定申請應附証件

1.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A4)。

2.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

下列申請案件免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

(1)符合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之零星或狹小土地。
 
(2)依第四十條規定已檢附需地機關核發之拆除通知書。
 
(3)鄉村區土地變更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
 
(4)變更編定為農牧、林業、國土保安或生態保護用地。

3.變更編定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4.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5.其他有關文件:

(1)依收費標準繳納規費。

(2)申土地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檢附他項權利人同意書。

(3)其他應附文件。

6. 以上書表文件均一式五份,並至少一份為正本。